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日期:2021-04-30 16:46:00 點擊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