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及吊籃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 寧建(建)發〔2014〕16號
日期:2015-07-06 15:05:00 點擊量:
關于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及吊籃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
寧建(建)發〔2014〕16號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安監)站,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我區塔式起重機安全生產管理,落實責任,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式起重機國家標準》(GB/T5031-2008)、《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65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寧夏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辦法》(寧建(建)字[2012]22號),針對個別地區個別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結合春季復工檢查,現就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及吊籃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及工程項目部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自查,監理單位要監督整改到位,并出具書面報告備查。
二、工程項目部必須按照規定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必須滿足每臺塔式起重機2名司機、2名司索指揮,每臺施工升降機4名司機(每個梯籠按2名配備),每臺物料提升機1名操作人員的要求,且持證上崗。
三、塔式起重機投入使用前必須由產權單位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聯系調試到位,符合運行條件。
四、施工升降機地面圍欄門、梯籠側門、頂門限位連鎖裝置必須靈敏、可靠;施工升降機頂部不得安裝帶有齒條的標準節。
五、施工升降機使用工具化、內開式卸料平臺防護門,防護門在非使用狀態時必須關閉,嚴禁使用外開式卸料平臺防護門。卸料平臺與梯籠接口不得大于12CM,且做到臨邊防護嚴密,底部支撐可靠。
六、建筑起重機械操作手柄完好,急停按鈕、上下極限開關、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七、相關責任單位應對施工升降機標準節螺栓和保險掛鉤可靠性進行檢查,并在梯籠內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牌。施工升降機工作時,人貨必須分離,載物不得超過額定載荷,每籠每次載人不得超過3人,并在梯籠口處懸掛明顯標識。
八、施工吊籃安裝后必須逐臺驗收,確保配重數量滿足要求,吊籃上下運行軌道應保持通暢。工作時吊籃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且每臺最多不得超過兩人,安全帶與安全繩懸掛牢靠。
九、對超過檢驗期限的建筑起重機械必須重新組織檢驗,對達到評估年限的建筑起重機械必須責令拆除。
十、建筑起重設備必須在現場懸掛使用登記牌,并粘貼備案號、使用登記及特種作業人員照片。
各工程項目結合春季復工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金屬結構、連接件、鋼絲繩、滑輪等易導致事故重點部位進行全面檢查,并將排查結果上報當地建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由當地建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逐一進行復查,對排查不細、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施工單位依法給予嚴厲處罰,并列入黑名單、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