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寧夏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通知
日期:2019-04-11 15:25:00 點擊量:
寧建規發〔2019〕3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規劃建設土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區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提高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水平,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標準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寧夏建筑市場企業信用評定管理細則》(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中的企業不良行為扣分標準同時廢止。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月18日
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二級指標
代碼
不良行為
認定依據
處罰依據
分值
D1-1
資質
D1-1-01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500
D1-1
資質
D1-1-02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200
D1-1
資質
D1-1-03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特殊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100
D1-2
承攬業務
D1-2-01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500
D1-2
承攬業務
D1-2-02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500
D1-2
承攬業務
D1-2-03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500
D1-3
工程質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200
D1-3
工程質量
D1-3-02
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十條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200
D1-3
工程質量
D1-3-03
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200
D1-3
工程質量
D1-3-04
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施設備的;使用列入國家和自治區已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未編制綠色建筑施工方案或未按照綠色建筑施工方案實施的。
《寧夏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第十四條
《寧夏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第四十四條
200
D1-3
工程質量
D1-3-05
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200
D2-3
工程質量
D2-3-01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未按標準要求執行的,弄虛作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01
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300
D1-4
工程安全
D1-4-02
未在施工現場配備符合要求的項目管理機構及關鍵人員,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03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04
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50
D1-4
工程安全
D1-4-05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5人以上未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帶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300
D1-4
工程安全
D1-4-06
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07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50
D1-4
工程安全
D1-4-08
違法挪用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300
D1-4
工程安全
D1-4-09
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10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11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50
D1-4
工程安全
D1-4-12
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13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14
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15
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200
D1-4
工程安全
D1-4-16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17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18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100
D1-4
工程安全
D1-4-19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500
D2-4
工程安全
D2-4-01
施工單位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50
D2-4
工程安全
D2-4-02
監管部門責令施工單位對有關質量安全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安全文明進行改正而逾期未整改或拒絕改正的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200
D2-4
工程安全
D2-4-03
施工現場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公告警示、分級管控體系,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的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200
D2-4
工程安全
D2-4-04
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重大危險源)未編制方案、組織專家論證、按照方案實施、驗收的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500
D2-4
工程安全
D2-4-05
施工現場堆土不按照規定六個100%的要求進行管理的,無車輛沖洗設備,主要道路未硬化,造成揚塵治理不到位,情節嚴重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100(各項累計計分,即達不到一個100%扣100分)
D2-4
工程安全
D2-4-06
施工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500
D2-4
工程安全
D2-4-07
施工單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1000
D2-4
工程安全
D2-4-08
對監理下發的涉及危險性較大工程和強制性標準的通知單拒不整改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六十六條
200
D2-4
工程安全
D2-4-09
施工現場存在5人以上未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帶情形,且收到監理通知單后未整改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400
D1-5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
D1-5-01
惡意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
人社部門、安監部門移交的不良行為認定材料
500
D2-5
勞務管理
D2-5-01
施工單位未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網上管理,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未達100%、未實施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未按照22%的工程進度款撥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銀行卡支付率未達到100%、未設立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人社部門移交的不良行為認定材料
200
D2-6
工程造價
D2-6-01
施工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合同備案的
《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100
D2-7
業績
D2-7-01
申報良好業績時提供虛假資料
《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300
D2-4
業績
D2-7-02
施工企業有被列入“黑名單”行為的
《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2000
監理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E1-1
資質
E1-1-01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的
《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500
E1-2
承攬業務
E1-2-01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500
E1-2
承攬業務
E1-2-02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500
E1-2
承攬業務
E1-2-03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500
E1-2
承攬業務
E1-2-04
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300
E1-3
質量安全
E1-3-01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建筑法》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200
E1-3
質量安全
E1-3-02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建筑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建筑法》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200
E1-3
質量安全
E1-3-03
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100
E1-3
質量安全
E1-3-04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200
E1-3
質量安全
E1-3-05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50
E2-3
質量安全
E1-3-06
未對施工現場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及時下發停工通知單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300
E2-3
質量安全
E1-3-07
監理單位未執行監理報告制度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100
E1-3
質量安全
E1-3-08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200
E1-3
質量安全
E1-3-09
未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的。
《寧夏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第十四條
《寧夏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第四十四條
100
E2-3
質量安全
E2-3-01
施工現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且監理有責任的。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500
E2-3
質量安全
E2-3-02
施工現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且監理有責任的。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1000
E2-3
質量安全
E2-3-03
施工現場存在5人以上未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帶情形,且未及時下發監理通知單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200
E2-3
質量安全
E2-3-04
未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進行監督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200
E2-4
業績
E2-4-01
申報良好業績時提供虛假資料
《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300
E2-4
業績
E2-4-02
監理企業有被列入“黑名單”行為的
《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