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號主席令:新《安全生產法》9.1起施行!明確最高可罰1億元!還有這些變化與你有關
日期:2021-06-16 09:17:00 點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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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6月10日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
加大懲處力度
最高可罰款1億元
6月11日10時,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推動安全發展有關情況,新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如事故罰款方面,罰款金額上限由2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
宋元明介紹,現行的安全生產法于2002 年制定,2009 年和 2014 年先后進行過兩次修改。而此次是第三次修改。這部法律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從歷史最高峰2002年的約14萬人,降至2020年的2.71萬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數從最多時的2001年一年發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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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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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有關職工部分條文修正
1
第五條修改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
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3
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4
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5
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6
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7
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
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九十二條,修改為: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9
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九十六條,修改為: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
將第一百零四條改為第一百零七條,修改為: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你知道嗎?
2021年6月
也是第20個全國“安全生產月”!
今年的主題為:
“落實安全責任 推動安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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